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经营主体,企业债务的清偿不以企业财产为限,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原则上投资人的配偶对该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共同偿还。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当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债务在企业收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应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偿还而不能要求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一般而言,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因此,对于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当然是用于共同生活,除非有约定或者有证据表明未用于共同生活。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配偶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