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闯红灯可以异地处理。对于闯红灯被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可以管辖。这也就意味着,闯红灯行为是可以在异地进行处理的。但是如果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不能在异地提出异议。此时,只能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