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继承,特别是对遗嘱的形式及效力也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分为以下六种形式。分别是:
(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自行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对自己的财产做出明确的处分意见和安排即可。不需要继承人同意,更不需要人见证,是最简单便捷的遗嘱形式。
(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代为书写,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另一名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成立。
(三)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两名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公证申请,将所立遗嘱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对遗嘱内容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