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七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