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三十日解除,具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特殊合同除外,例如劳动合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需要提前三十日发出通知。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