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职及以上1400元,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2、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 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3、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