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案
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标志着宪法修改的开始。提案由宪法规定的提案主体提出。我国宪法规定的拥有提案权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除此之外,任何政 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提出修宪动议,进行宪法修改。提案并不一定提出具体的修宪计划,只是表明宪法内容应该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向。
2、审定
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理论上看,这一程序并非必要程序,而我国的宪法修改程序也没有规定此程序。
3、起草
宪法修改提案通过后,由指定或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修宪提案所涉内容进行具体的拟定。这一过程明确宪法条文如何修改。在实践中要注意贯彻公开、民主的原则,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使草案获得广泛的民众支持。
4、议决
对于起草完毕的修改草案提交立法机关或全民 进行表决,由其决定是否通过该草案,使其成为宪法修正案。各国宪法对议决都规定了比一般法律议决较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5、公布
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未经公布的宪法修正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布一般是由法定公布机关通过法定方式使其为公众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