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房期间电器坏了由约定的责任方来修。出租人应当保持租房电器符合约定的用途,在电器损坏时进行修理和维护,不能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电器损坏由承租人过错造成的或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和维修的,由承租人进行修理和维护,出租人负责维修的可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