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
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3.可诉性不同。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