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