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指车辆的用途货运、客运、营运,出租等用途,使用者须在此标注的性质范围内使用。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3、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