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自愿登记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虽然签订,但是三论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关系变动还是财产关系,其生效并非因为协议的签订,三是因为离婚登记而生效。虽然从外观上看,两者均因为离婚登记而生效,但是从逻辑关系上看,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因为离婚登记这一公示形式而生效,离婚财‘分割协议则是因为婚姻关系解除而生效。
二、在离婚诉讼中,人民调解或者判决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是因为离婚事实出现还是因为人民的确认发生法律效力,有一定争议。在调解离婚中,当事人首先就离婚事项达成身勺及财产分割协议,由人民予以确认出具调解书,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调珲书这一法律文书仅仅是离婚的公示形式,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为离婚事实的达式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调解书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在判决离婚过程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分割财产的证据,是否发生效力,在法官的逻辑中,农然应当首先对是否离婚做出判断,如果双方当事人符合离婚的条件,则离婚财*分割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判决分割财产的依据。可见,离婚诉讼中,离婚法律事实的完备仍然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条件,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做出的判决使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当事人的个人意思上升为公权力的意思,进而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从效力上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于夫妻双方,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不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前,夫妻对他人负有债务,该债务不会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成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夫或妻任何一方为部分或者全部清偿,而不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该债务在夫妻双方之间已经做出安排而受到影响。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在夫或妻一方中按照协议不应当负担该债务的或者超过协议约定承担的份额为清偿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其应当负担的份额。
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有可能在协议中约定双方或者单方向第三人(如子女或双方的其他被抚养人)给付一定得财产,此种情况下,第三人并不因此获得请求权,如果夫或妻一方违约没有按照约定为相应的给付行为,只有另一方有权对该违约行为提讼。
五、离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约定,值得研究。有观点认为,夫妻财产的共有人将其共有财产无偿赠与其子女的行为恰恰符合赠与合同所要求的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要件,因此构成赠与合同。我们认为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并不能成立赠与合同,而是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