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
3、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4、串通投标的;
5、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7、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