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享受以下赔偿待遇: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4.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5.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6.辅助器具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
7.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