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居住证的:需要交验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产权登记证)、劳动合同、连续就读证明之一等;
2、向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或者当地的便民服务中心等,申请办理暂住登记,居住达到6个月后,再凭上述证件及暂住登记证明等,向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办理居住证。
3.《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