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男,19xx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xx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xx市xx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x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x×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xx市xx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x×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x×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x×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