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资料需要当事人的户口本、对应的有效身份证(已经申请的)原件;
2、其他证件: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死亡注销)、户口形成说明书(双重户口注销)、护照(出国注销户口)、入伍证明(服役注销原籍户口)等;
3、具体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参照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11条、12条的内容办理,也可以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