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