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被征收人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又对协议提出了异议的,应当主动与征收方协商修改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
2、起诉过程中,被征收房屋属于涉案房屋,案件审结之前,法院不会做出强制执行的裁定。但是,如果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有异议没有启动法律程序撤销协议,又不交出房屋,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主动向人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那么被征收房屋就会面临强拆了。
3、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