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涉黑的案件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