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下列特点:
(1)一般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
(2)需要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以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来负担该债务;
(3)以及该债务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