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本次疫情的影响,尤其是一些商业门面,可能长时间未开业,在没有经营收入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缴纳房租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就合同应该严守的理念而言,在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即负有给付租金的义务,原则上给付租金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2、一方面,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请求减免部分租金,履行通知及避免损失扩大的附随义务。
另一方面,重庆市政府为控制疫情而要求企业延迟复工开市,并提倡国有出租企事业单位减免租金,帮扶中小企业共克时艰。那么因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导致的无法正常开工开市,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的,人民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3、而对于承租人因疫情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成本过高,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照
4、但是对于租赁居住用途的房屋之合同目的是占有房屋。疫情并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租人依法不应承担房租减免责任。且性质不是商业门面、商铺、写字楼,不能与之相提并论。一般而言,国家银行也不会因为疫情减免按揭款,但可申请延期交纳。
5、而在正常情况下,租房都需要签订租房合同。房租的计算方式和缴纳时间是租房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房租的计算方式一般为按月计算,一个月缴纳多少房租。实际的缴纳则有不同,有按月缴纳、有按季度缴纳、有的可以按照半年度缴纳。所以,正常情况下按照租房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房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