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凭果确定)
2、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曼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着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应当按照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误工期间不扣除休息日。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对于伤残等级较高的尤其是植物人状态的受害人,或者年满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护理费的赔偿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限届满以后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实护理人员收入的,护理费参照受害人治疗所在地一般护工、特级护工的收入标准计算。
特级护理一般是指卧床不能行动、需24小时护理的情况。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按照住院天数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为酌定赔偿项目,不在判决书中表述具体计算过程。
7、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多个受害人的,就高不就低
8、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小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乘以伤残系数。一级伤残100%,每级递减10%,十级10%。多处伤残的受害人,其残疾系数以评定的最高一级为基数,对附加伤残等级为2-10级的,分别按0.09、0.08、0.07、 0.06、0.05、0.04、0.03、 0.02、0.01累加,累加总计不超过0.1.
12、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13、财产损失
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陪产金额。
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对于处于植物人状态的受害人、已将死亡的受害人或是受害人丧失劳动力的,护理费、残疾陪产金、死亡赔偿金都与受害人的年龄息息相关。如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金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