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分割共同财产的理由属于封闭条款,司法实践中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严格限制从而保证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