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以“户”存在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户”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家庭承包的土地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则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但林地除外,林地具有特殊性,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是关系我国广大农村长期繁荣稳定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公民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一种财产权,但是我国土地承包制度有自己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