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