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用工之日。劳动关系终止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