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与破产的相同点:
1、前提条件相似,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是二者的共同前提;
2、目的相同,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
公司重整与破产的不同点:
1、定义不同
(1)公司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
(2)破产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1)公司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
(2)破产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公司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
(2)破产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
4、成本不同
(1)公司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破产重整,由于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公司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公司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破产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
7、时间效率不同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