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发现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监视居住,并通知执行机关,以及将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