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经过验收后,验收结果为合格;
2、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3、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