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