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章第三节共同犯罪中,是对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如何进行处罚的一般原则。其中,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前提条件亦是教唆人行为已经成立教唆犯,即排除了教唆者成立间接正犯的情况。换句话说,如果教唆者的行为成立的是间接正犯,就不应再依据此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了。比如,教唆15周岁的人进行盗窃,在盗窃数额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15周岁人显然不成立盗窃罪,而教唆者却无疑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此时,不成立共同犯罪,刑法只能视教唆者本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对教唆者径行依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与第29条无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