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免责的事由包括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