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如何申报
(一)债权申报
可以申报的债权: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前成立的债权;
4、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但是该债权是否到期、是否有财产担保在所不问。
(二)债权申报的审查
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起诉。
(三)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
(四)未申报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
(一)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三)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四)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五)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六)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九)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