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下情况之外,单位都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一、劳动者因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而辞职。
二、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提出不续签,或因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导致员工选择不续签。
四、单位对员工进行无过失性合法辞退。
五、单位进行裁员。
六、因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七、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