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失职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构的名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有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为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受到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