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与工伤赔偿不能对同一赔偿事项重复索赔。在侵权人赔偿后,若有未达到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足应赔偿的部分。若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