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国际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的成果第一次在居住国以外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居住国外的另一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享有的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提出书面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次提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
2)申请专利的申请号
3)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未写明这三点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申请。
申请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由第一次申请的国家的专利行政机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