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撕毁结婚证一般不犯法。
2、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领的条件,根据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有: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补领的程序,根据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