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应当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