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法医鉴定项目: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保险调查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