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XX,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X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定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