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3、对下列受贿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2)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3)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4)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5)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7)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8)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9)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