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厦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属行赡养义务,被赔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婚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厦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选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厦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顺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厦行义务的理由。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厦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顺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因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