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主体划分为以下四类: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侵权主体应当是机关意志在执行中侵权,如果机关意志正确,执行落实侵权则不构成机关侵权。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侵权应当是个人职务行为侵权,包括错误执行单位意志和实施与单位意志无关的违法职务行为。工作人员应作广义解释,以客观上是否执行公务为标准,不限于正式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授权组织是有行政主体资格,自然也具有行政侵权能力,如卫生防疫站。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受托组织或个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其行使的受托权力为行政职权,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它的侵权视同委托行政机关侵权,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