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到寓居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登记表》,交纳资料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寓居证。
2、异处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寓居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资料。换领资料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4、异处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依照居民身份证法限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要求的地方能够根据事实上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