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