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从该法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组成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分两类:
一、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二、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一、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对债权会议的事项有支持或者否认的债权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债权人: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已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连带责任人;
3、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责任人;
4、担保物价值小于担保债权,就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5、其他可依破产程序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
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对债权人会议的事项没有支持和否决权的债权人,主要有:
1、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不构成破产债权的债权人。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第一条中的五类人在破产清偿中有直接关系,而第二条所列的两类人却没有直接关系,法律不赋予其表决权,主要是从保证无担保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