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A公司为C公司的股东(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享有30% 的股权。B(自然人)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A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30%股权,受让价款为30万。协议签订后,C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B成为C公司股东。但B未交付股权转让
A公司为C公司的股东(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享有30% 的股权。B(自然人)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A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30%股权,受让价款为30万。协议签订后,C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B成为C公司股东。但B未交付股权转让款。A公司起诉。诉讼中,B称其受让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C公司100%的股权,在与A公司签订协议时,其法定代表人向其承诺会协助B受让C公司的其他股权。因C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向B转让股权,导致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反诉解除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B所称的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收购C公司全部股权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从A公司与B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来看,内容完整,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在A公司已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手续的情况下,B应当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B抗辩称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不能支持。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B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