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综上,罚金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的,是判决内容的一部分,如果毒贩积极缴纳罚金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的时候是会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